喜报:国水未来荣获标准创新型企业荣誉发表时间:2024-06-03 15:05 《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试行)》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动落实《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指导开展标准创新型企业申报、评价及认定等工作,加快培育一批以标准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先导型、创新型行业标杆企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分为三个层级,由低至高依次为: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推动出台相关政策,发布相关评价和认定指标体系,并适时更新。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建设统一的标准创新型企业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搭建统一的标准创新型企业数据库。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办法》及本细则制定本地区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细则,报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并商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培育细则组织开展本地区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工作。 第六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标准创新型企业工作统筹及监督管理,指导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培育推荐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标准创新型企业的培育推荐、监督管理、服务对接、监测分析、成效跟踪,针对性制定政策和提供精准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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